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准入备案信息系统:https://ibrs.chinamoney.com.cn/IBRSW/

日期:2021-11-24 18:13:31 作者:admin 浏览: 查看评论 加入收藏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准入备案信息系统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准入备案信息系统:https://ibrs.chinamoney.com.cn/IBRSW/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金融市场管理部
关于《更新境外机构投资备案表的通知》相关问题的解答

1.本通知的适用范围?
答:符合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6〕第3号要求的境外机构投资者通过直接投资和“债券通”渠道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均适用本通知。境外主权类机构仍按现行规定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备案。
2.境外机构投资者以不同的资金性质(自有资金/客户资金)或通过不同的渠道(直接入市/债券通)入市的,是否需要多次备案?
答:上述情况下,境外机构投资者均只需使用新版备案表以机构名义备案一次。
3.境外机构投资者发生机构名称等重要信息变更的,应如何操作?
答:(1)机构名称发生变更的,应当以机构名义申请变更备案,变更备案材料要求仍按现行规定执行。(2)更换投资管理人的,若新投资管理人尚未使用新版备案表完成机构名义的开户备案,应当以机构名义进行开户备案。(3)产品名称等其他产品层面重要信息发生变更的,以及境外机构投资者变更结算代理人的,应当在相关账户变更操作完成后及时向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金融市场管理部报告,数据报送操作指引将另行发送。(4)若遇到其他特殊情况,请提前与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金融市场管理部沟通报告。
4.已入市的存量机构如何适用本通知?
答:(1)对于已有存量产品入市的投资管理人,若在本通知发布后有新增产品入市的,应当使用新版备案表以机构名义进行开户备案;存量产品的投资管理人名称发生变更或者更换投资管理人的,参照本解答第3条执行。(2)对于已经以自有资金入市的境外机构,若在本通知发布后希望以产品管理人身份入市的,应当使用新版备案表以机构名义进行开户备案。(3)若遇到其他特殊情况,请提前与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金融市场管理部沟通报告。
5.结算代理人的具体职责?
答:结算代理人应按照“了解你的客户”、“了解你的业务”和“尽职审查”的原则,并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6〕第3号等相关规定对境外机构投资者及其管理的产品进行资质审核,对符合资质规定的机构,方可受理其代理委托。结算代理人应当对提交备案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并妥善留存资质审核和备案工作涉及的相关材料。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等符合中国人民银行令〔2017〕1号的代理备案机构亦适用此条。
在依法合规便利境外机构投资者入市的同时,为做好事中事后管理工作,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6〕第3号、银办发〔2021〕34号等相关规定,各结算代理人应当定期向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金融市场管理部报送代理境外机构投资者的有关信息及银行间债券市场投资业务开展情况,数据报送操作指引将另行发送。
此外,为提高数据信息的规范性,债券账户应当根据账户开立目的和用途分别按以下规则命名:“境外机构名称-自有资金”、“境外机构名称-基金名称”、“境外机构名称-客户名称”。其中,境外机构名称应当与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备案通知书中的机构名称保持一致;基金名称和客户名称应当尽量使用中文名称,若无中文名称,应当使用英文名称;若以QFII/RQFII身份入市的,债券账户名称应当加上后缀“-QFII”或“-RQFII”。此外,注意账户命名的规范性,比如全半角括号的使用(中文统一用全角,英文统一用半角)等,同时应避免遗漏或多加空格。